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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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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財政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天津市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對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增設“采購人復審”功能,由采購人對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涉及的全部信息進行審核確認后,方可對外發布。
《通知》提出,各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扎實做好政府采購項目信息錄入、審核、發布等環節的相關工作,實現從采購預算到采購結果的全過程公開。其中,天津市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對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增設“采購人復審”功能,要求由采購人對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涉及的采購意向公告、采購公告、采購結果公告、更正公告和采購合同公告等全部信息進行審核確認后,方可對外發布。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的內容制作政府采購項目信息。除法律制度另有規定情形外,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開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個人手機號和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出現錯字、別字、漏字、重字、不規范用語等錯誤信息,相關地名、法律法規名稱、黨政機關和團體組織名稱等專有名詞應當規范填寫全稱,不得任意縮減;涉及金額數字的,要對數位、單位等要素重點核對;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
《通知》強調,各類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前,系統將對擬發布內容進行自動校驗,對可疑問題進行提示,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逐項甄別并調整完善后,方可對外發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的時限要求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重點做好采購結果、采購合同以及面向中小企業預留執行情況等采購流程末端環節的信息公告工作。其中,采購結果信息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同時予以公告,采購合同信息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為天津市“政采貸”業務順利開展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支撐。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以及采購執行情況,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予以公告,確保政策執行情況及時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政府采購違法失信行為記錄、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處理決定、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結果等政府采購監管信息。其中,對于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各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報送工作的通知》(津財采〔2014〕91號)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發布。各區、各部門要加強有關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業務培訓,指導所屬預算單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審查機制、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機制。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專項檢查、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時發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相應措施,督促其將信息公開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