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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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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綜保區、南海新區發展改革、法院、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國資監管、行政審批服務、林業、稅務、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文登、榮成、乳山分中心:
現將《威海市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流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各部門在執行本交易服務流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意見建議,請及時抄送、抄告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各級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威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威政字〔2021〕13號)要求,督促本領域權益類公共資源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推動實現“應進必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文登、榮成、乳山分中心要加快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建設,完善平臺承載能力,做好新舊系統平穩過渡,切實保障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秩序。
2022年12月31日
威海市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流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全市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快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制度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罰沒財物管理辦法》《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交易服務流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列入《威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的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海洋資源、林權、水權、企業國有產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農村集體產權、訴訟抵債罰沒資產、特許經營權等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適用本交易服務流程。
第三條(名詞解釋) 本規則所稱出讓人,是指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委托人、出讓(轉讓)人等項目發起方。
本規則所稱意向受讓人,是指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標人、競買人、受讓人等項目響應方。
本規則所稱代理機構,是指代理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代理、拍賣人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擬訂綜合性政策和交易服務流程,綜合協調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法院、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海洋發展、農業農村、國資監管、行政審批服務、林業、稅務、機關事務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本領域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文登、榮成、乳山分中心發揮平臺、場所、專家和信息等資源整合共享優勢,搭建全要素市場化配置交易系統,優化服務流程,為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提供平臺支撐、現場見證、場所提供、信息發布、檔案管理、專家抽取等服務。
第五條(基本原則) 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一般采用掛牌、拍賣等方式出讓,以滿足特定規劃、建設、開發目標為條件或對使用者資格有特別限制條件的,可采用招標方式出讓。
除交易平臺暫不具備條件等特殊情形外,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第二章 進場公告
第六條(進場條件) 權益類公共資源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交易的權益類公共資源權屬清晰,出讓人主體資格合法;
(二)擬交易的權益類公共資源需履行報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履行交易報批手續;
(三)擬交易的權益類公共資源需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價格評估、集體決議的,應按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手續。
第七條(進場登記) 權益類公共資源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出讓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通過“交易服務一網通辦”系統,辦理交易項目入場登記,按《威海市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申請材料及公告期限清單》提交進場交易所需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出讓公告) 項目登記所需申請材料經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核對后,出讓人應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公告內容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出讓人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出讓標的物基本情況;
(三)受讓人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出讓起始價等;
(六)確定受讓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交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九條(公告期限) 招標公告、拍賣公告、掛牌公告等公告期限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詳見《威海市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申請材料及公告期限清單》。
第十條(補充公告) 出讓公告內容一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依據相關規定由出讓人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
補充公告涉及條件、價格等重大變動的,發布時間距網上交易截止時間少于公告期限的,網上交易時間應當順延。
第三章 招標流程
第十一條(一般程序) 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選擇招標方式出讓的,其交易服務流程參照《威海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交易規則》(威發改發〔2021〕274號)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評標方法) 除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情形外,評標方法一般采用綜合評標法。
第十三條(評標專家) 招標所需評標專家應按照《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魯發改公管〔2021〕628號)相關要求,從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適合專家,或因不可抗力導致隨機抽取無法正常進行的,經相關行政監管部門確認后,出讓人可依法確定專家。
第十四條(評定分離) 對交易項目建設、規劃、開發等要求較高的,可采取評定分離的方式確定受讓人,先由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候選人,再由出讓人組建的定標委員會從中標候選人當中確定受讓人。
第四章 拍賣流程
第十五條(拍賣方式) 為適用電子化交易形勢,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選擇拍賣方式出讓的,一般采取網絡競價方式。
第十六條(網絡競價流程) 網絡競價采取定時報價與限時競價相結合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出讓人(代理機構)辦理項目登記,發布交易公告;
(二)意向受讓人登錄交易系統查閱下載相關文件;
(三)意向受讓人簽訂信用承諾書,進行網上注冊,申請競買資格;
(四)意向受讓人交納競買保證金;
(五)出讓人(代理機構)按交易公告要求確認競買資格及優先競得人;
(六)意向受讓人參與網上定時報價和限時競價;
(七)限時競價結束,交易系統確認最終報價,自動生成交易結果通知書;
(八)出讓人(代理機構)發布結果公示;
(九)簽訂成交合同或出具成交裁定。
第十七條(報價規則) 網上報價基本原則為:
(一)以增價方式報價;
(二)報價期間競買人可多次報價;
(三)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
(四)初次報價后每次報價應當比當前最高報價遞增一個加價幅度或其整數倍數;
(五)在網上定時報價期間,競買人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限時競價。
(六)符合報價規則的報價一經提交即視為有效報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七)定時報價時間一般為24小時;
(八)定時報價結束后,系統開始限時競價,限時報價時間一般為5分鐘。
第十八條(限時競價) 限時競價程序為:
(一)意向受讓人應嚴格按照報價規則參加限時競價,如在5分鐘內任一時間點有新的報價,系統即從此時間點起再順延5分鐘,供意向受讓人作新一輪競價,并按此方式依次順延。
(二)5分鐘限時內沒有新的報價,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確認當前最高報價為最終報價。
第十九條(交易系統) 網絡競價期間,網上交易系統24小時開通,網上報價起止時間以公告中公布的時間為準;有關數據記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交易系統服務器的時間為準。
第五章 掛牌流程
第二十條(掛牌流程) 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選擇掛牌方式出讓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起始日前,按有關規定發布掛牌公告;
(二)在掛牌起始日,將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掛牌時間、標的物基本情況等,在交易系統進行公布,掛牌時間一般不少于10日;
(三)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用數字證書登錄系統查閱下載相關文件;
(四)意向受讓人簽訂信用承諾書,進行網上注冊,申請競買資格;
(五)意向受讓人交納競買保證金獲得競買資格;
(六)意向受讓人通過交易系統進行網上報價,系統實時更新掛牌價格;
(七)交易系統確認最終報價,自動生成《交易結果通知書》;
(八)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發布結果公示;
(九)簽訂成交合同。
第二十一條(報價規則) 網上報價基本原則為:
(一)以增價方式報價;
(二)報價期間同一意向受讓人可連續或多次報價;
(三)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
(四)初次報價后每次報價應當比當前最高報價遞增一個加價幅度或其整數倍數;
(五)在距離網上掛牌出讓期限截止5分鐘前,意向受讓人應當至少進行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網上限時競價。
(六)符合報價規則的報價一經提交即視為有效報價,不得撤回;當其他意向受讓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七)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意向受讓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的,掛牌成交;
(八)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受讓人報價的,系統進入網上限時競價;
(九)網上掛牌截止時,無報價或者最高報價低于底價的,系統顯示流拍。
第二十二條(限時競價) 網上掛牌出讓期限截止前5分鐘,系統自動轉為網上限時競價。網上限時競價程序為:
(一)掛牌出讓期限截止前5分鐘,系統開始限時競價,意向受讓人應嚴格按照報價規則參加限時競價。如在5分鐘內任一時點有新的報價,系統即從此時點起再順延5分鐘,供意向受讓人作新一輪競價,并按此方式依次順延;
(二)5分鐘限時內沒有新的報價,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確認當前最高報價為最終報價。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條(底價) 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設定底價的,出讓人應當根據交易項目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價格評估、集體決議等結果和建設、規劃、產業等政策條件,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或國家、省、市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按有關規定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有底價的,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四條(保證金) 出讓人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競買保證金的,應當在出讓文件中明確保證金的交納形式、標準及退還條件、途徑等。投標(競買)保證金原則上由交易中心實行代收代退。
意向受讓人應按照出讓文件的要求交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后,方可參加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拍賣掛牌等交易活動。
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的,所交納的保證金可抵作出讓價款;逾期不簽訂中標(競買)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交納保證金不予退還。意向受讓人未中得標的物的,所交納的保證金應在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除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外,退還保證金時應同時退還銀行同期利息。
第二十五條(成交確認) 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中,按公告要求組織資格審查(資格前審或后審),按規定確認并向受讓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成交裁定)。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受讓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中標、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標的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同)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發出后,出讓人與受讓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出讓文件約定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受讓人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二)標的物基本情況;
(三)出讓方式;
(四)標的物債權、債務處理;
(五)出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六)標的物交割事項;
(七)合同生效條件;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
第二十七條(信息公示)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競得結果通過“威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公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應急管理) 招標拍賣掛牌網上交易系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應中止網上交易活動,封存相關數據及信息,會同有關單位排查事故原因,并及時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及監管部門:
(一)系統服務器發生硬件、電力故障或遭受破壞的;
(二)系統發生網絡故障、網絡堵塞、黑客攻擊、病毒入侵等網絡安全事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系統本身出現故障,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消除后,發布補充(變更)公告通知恢復交易;在網上交易(含限時競價時間)結束前不能恢復交易的,經行政監管部門同意后,終止網上交易活動。
中止、恢復或者終止網上交易活動時,出讓人應當通過原公告發布渠道發布補充公告。
第二十九條(監督服務)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的監督、指導,依法查處權益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交易中心應加強網上交易系統的建設、運營、安全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交易秩序。出讓人(代理機構)、交易中心按職責分工對交易過程中的質疑投訴進行答復處理。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 意向受讓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不良行為實施量化記分,依據失信程度列入聯合懲戒黑名單,并罰沒保證金(上繳國庫);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三)逾期、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合同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補充條款) 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交易服務流程和行業特點,對本領域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流程進行適當調整和優化。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目錄外其他權益類公共資源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參照本交易服務流程執行。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交易服務流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威海市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申請材料及公告期限清單
威海市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申請材料及公告期限清單 (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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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交易項目 |
交易限額 |
申請材料 |
公告期限 |
1 |
土地使用權 |
—— |
1.威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 |
掛牌:公告期不少于20日;掛牌期不少于10日。 |
2 |
礦業權 |
—— |
1.威海市礦業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 |
掛牌: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掛牌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
3 |
海域使用權 |
—— |
1.威海市海域使用權出讓公告; |
掛牌:公告期不少于20日;掛牌期不少于10日。 |
4 |
企業國有資產 |
10萬元以上 |
1.資產轉讓申請書; |
拍賣:1.轉讓底價低于100萬元的,不少于5個工作日; |
序號 |
交易項目 |
交易限額 |
申請材料 |
公告期限 |
5 |
農村集體產權 |
50萬元以上 |
1.資產轉讓申請書; |
拍賣: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
6 |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 |
1.閑置資產出售、出租不設限額; |
1.資產轉讓申請函; |
拍賣:1.轉讓底價低于100萬元的,不少于7個工作日; |
7 |
法院涉訴或執行財物處置 |
—— |
1.判決書、裁定書; |
拍賣:首次拍賣不動產公告30天,動產公告15天;二拍公告15天。變賣公告15天,變賣期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