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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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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施工標的招標文件規定:中標人在合同簽訂前,須向招標人交納10%的履約保證金;同時規定招標人在向中標人支付第一筆工程款時,扣除5%的質量保證金直至缺陷責任期滿為止。
工程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是否可以同時預留?
解析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 [2016] 49號)規定,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氓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該文件同時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此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 138號) 第六條也明文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就本例而言,建設單位如需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工程施工履約完畢退還履約保證金后,在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時扣留相應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建質[2017] 138號文規定, 質量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本例招標人設置了5%的質保金,違反了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
來源: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